2020年2月7日,英屬開曼群島(簡稱“開曼群島”)政府頒布了自頒布日生效的《2020年私募基金法》[1] (Private Funds Law, 2020) (簡稱“開曼《私募基金法》”)及其相關配套法規《2020年私募基金條例》(Private Funds Regulations, 2020) (簡稱“開曼《私募基金條例》”)、《2020年私募基金(保留和過渡期規定)條例》(Private Funds (Savings and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Regulations, 2020) (簡稱“開曼私募基金過渡期規定”),首次將封閉式基金納入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簡稱“CIMA”)的注冊和監管體系。
本文擬就實務方面針對開曼《私募基金法》提出的若干普遍性的問題以問答形式予以簡要回答。本文僅為交流之目的,供讀者參考,不構成任何正式會計或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會計或法律意見或建議,我們建議向具有相關資格的人士咨詢專業意見與幫助。
問題1:哪些實體將受開曼《私募基金法》規管?
回答:關鍵句為“適用于封閉式基金,獨立投資組合公司、有限合伙企業等封閉式基金均可能受到規管”。
簡而言之,
1. 除特定豁免情形(詳見下文問題2)外,開曼《私募基金法》適用于根據開曼群島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包括獨立投資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SPC”))、有限合伙企業(包括豁免有限合伙(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ELP”))、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單位信托(unit trusts)等類型的封閉式基金;
2. 此外,開曼《私募基金法》亦可能適用于在開曼群島或從開曼群島開展業務或試圖開展業務的非開曼群島私募基金。
關于開曼《私募基金法》項下“私募基金(private fund)”的具體適用范圍詳見本文“附件—開曼《私募基金法》主要條款概述—適用范圍部分”。
問題2:有無豁免受開曼《私募基金法》規管的情形?
回答:關鍵句為“豁免范圍包括尚未接受投資者實繳出資的私募基金; 非基金安排;共同基金等”。
開曼《私募基金法》規定了若干不屬于其規管范圍、或豁免適用其相關規定的情況,特別要指出的是:
1. 如果私募基金已經設立完成但尚未接受過投資人的實繳出資,則尚不需要滿足開曼《私募基金法》合規運營的要求,但是,只要該等私募基金擬接受投資人的投資款項(capital contributions),則必須向CIMA進行注冊登記并滿足合規運營要求。
2. 如果屬于開曼《私募基金法》附件明確列舉的“非基金安排 (Non-fund arrangements)”,例如合資企業、持股載體、單一家族辦公室、個人投資管理安排等,則不屬于開曼《私募基金法》項下規定的“私募基金”,而不受開曼《私募基金法》規管。
3. 受開曼《共同基金法(2020修訂)》(Mutual Funds Law (2020 Revision)) 監管的基金則不屬于開曼《私募基金法》的規管范圍。
關于開曼《私募基金法》的具體豁免情形詳見本文“附件—開曼《私募基金法》主要條款概述-豁免適用情形”。
問題3:受開曼《私募基金法》規管的實體應滿足哪些監管要求?
回答:關鍵句為“監管要求待進一步細化,目前主要包括應向CIMA完成注冊程序,并滿足包括年度審計、記錄保管、估值、安全托管、現金監管等方面的合規要求”。
簡而言之,屬于開曼《私募基金法》所規管的私募基金應向CIMA完成注冊程序,同時需要滿足一系列包括年度審計(annual audit)、年度報告(annual return)、保管記錄(retention of records)、估值(valuation)、安全托管(safekeeping of fund assets)、現金監管(cash monitoring)、證券識別(identification of securities)等方面的合規要求。以下問題4至問題11中,我們將對根據近一段時間在與實務人士的溝通中發現的最常為問到的幾個問題予以簡要回答,以供參考。
問題4:私募基金應當在何時完成CIMA注冊登記?
回答:關鍵句為“過渡期(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8月7日)內完成現存基金補登記,過渡期結束后時效性規定更嚴格”。
(1)過渡期內補登記
根據開曼私募基金過渡期規定,目前的過渡期時間為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8月7日,該等過渡期可能會由CIMA視情況予以適當延長。已經接受了投資者實繳出資或擬在過渡期期間接受投資者實繳出資的私募基金,應當在過渡期結束之前,根據新法規定修改其基金文件(例如私募備忘錄(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 “PPM”)、有限合伙協議(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LPA”)等)、出具相關董事會決議、并完成CIMA注冊登記。
(2)過渡期結束后新登記
過渡期結束后,則需要按照開曼《私募基金法》的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在其接受投資者的投資承諾 (capital commitments) 后21天以內,提交申請注冊登記的相關材料(詳見本文“附件—開曼《私募基金法》主要條款概述”項下注冊部分);未完成注冊登記和繳納年度注冊費的私募基金不得接受投資款項、開展運營或試圖開展運營。
(3)過渡期結束后變更登記
過渡期結束后,私募基金如果發生任何對其向CIMA提交的信息有重大影響的變更情形、或者其注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發生變更,則應當在變更發生或知悉變更發生后的21天以內向CIMA提交其變更詳情。
另外,針對以SPC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應以SPC作為實體進行注冊登記。后續SPC新設獨立投資組合 (Segregated Portfolio, “SP”),則應作為SPC的變更事項,在規定的期限內向CIMA提交變更詳情。
問題5:CIMA注冊登記的大概費用為多少,是一次性的費用還是每年需要繳納的費用?
回答:關鍵句為“ 除開曼公司注冊署收費之外,CIMA亦收取年度注冊費”。
開曼《私募基金法》的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在每年的1月15日之前繳納年度注冊費(annual registration fee)。該等年度注冊費是由CIMA收取的,不同于此前開曼私募基金常規每年向開曼群島公司注冊署 (Registrar of Companies of the Cayman Islands)所繳納的年度注冊費;因此未來私募基金每年除繳納原本應向開曼群島公司注冊署繳納的年度注冊費外,還需要向CIMA繳納年度注冊費。
2020年8月7日前首次注冊時,私募基金無需繳納年度注冊費、僅需向CIMA支付365.85美元的申請費。CIMA將自2021年開始向2020年8月7日前注冊的私募基金收取年度注冊費,這些私募基金應當在2021年1月15日以前繳納當年的注冊費。關于年度注冊費的具體金額,開曼《私募基金(費用)條例,2020》(Private Funds (Fees) Regulations, 2020) 規定具體如下:
· 年度注冊費為3,500開曼元 (約為4,269美元);
· 私募基金的每一個替代投資工具 (alternative investment vehicle)(定義詳見本文“附件—開曼《私募基金法》主要條款概述-豁免適用情形”)需繳納250開曼元年度注冊費(約為305美元),每個私募基金最多支付25個替代投資工具的費用;
· 2020年8月7日前提起的首次注冊無需繳納年度注冊費。
問題6:私募基金完成CIMA注冊登記的具體程序和應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回答:關鍵句為“自2020年3月1日起在CIMA網站平臺提交”。
2020年3月1日起,所有注冊申請將在CIMA網站平臺提交。
私募基金申請注冊時應具體提交的相關材料,詳見本文“附件—開曼《私募基金法》主要條款概述—注冊”。
問題7:CIMA注冊登記是否有簡化程序?
回答:關鍵句為“CIMA注冊登記簡化程序尚待進一步明確”。
就私募基金的CIMA注冊登記是否有簡化程序的問題,目前尚待CIMA進一步明確。
開曼《私募基金法》目前僅規定,私募基金可在申請注冊時選擇注冊為“私募基金”或“受限范圍私募基金 (restricted scope private fund)”。CIMA將自主作出其認為的合理判斷并完成最終注冊。
根據開曼《私募基金條例》規定,受限范圍私募基金指(i) 形式為ELP;(ii) 其管理人或顧問已取得CIMA或受認可海外監管主體牌照或授權/登記人士;(iii)其全部投資者均為高凈值人士或專業人士(具體定義詳見本文“附件—開曼《私募基金法》主要條款概述”)的私募基金。
但是注冊為“受限范圍私募基金”后使用什么具體規定、是否意味著可適用簡化程序,均待進一步明確。
問題8:私募基金董事是否需要進行CIMA注冊登記?
回答:關鍵句為“SPC個人董事很可能需完成注冊登記,待進一步確定”。
針對以ELP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目前業界認為,其進行CIMA注冊登記時,其普通合伙人(GP)董事尚不需要單獨進行登記;但是GP本身是否需要進行注冊登記,目前尚待進一步明確,建議各私募基金主體后續繼續與其相關顧問進行溝通確認。
根據開曼《2014年董事注冊和牌照法》(Directors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Law 2014) (“DRLL”)的規定,SPC董事必須有至少兩名個人董事,并且兩名董事個人均需要在CIMA完成注冊登記,相關的年度注冊費為854美金/每年/每人;該等董事登記需于基金注冊之前完成,并每年1月15日之前完成續費;若SPC的董事為機構實體,則該等機構實體必須向CIMA申請成為持牌機構董事。目前DRLL僅適用于共同基金或開曼《證券投資業務法》(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Law) (“SIBL”)項下受監管實體,但是業界認為,該法案可能會被修訂以涵蓋私募基金;如若修訂,屆時以SPC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的董事亦需要按照DRLL的規定完成前述合規要求,具體尚待CIMA進一步明確,但建議各私募基金主體提前考慮滿足該等合規要求。
問題9:私募基金是否必須委任獨立的審計師并進行年度審計工作?
回答:關鍵句為“私募基金必須提交年度審計賬目,細節待確定”。
開曼《私募基金法》的規定,私募基金需委任CIMA批準的審計所名單中的審計師、為私募基金進行年度審計工作,并需每年按規定格式提交私募基金的年度收益報告(具體內容和程序尚待CIMA進一步通知)、在每個財務會計年度結束后6個月內向CIMA提交經審計賬目。目前業界認為,這意味著必須要由開曼的審計師團隊來進行私募基金的審計工作或者出具審計意見,但具體細節尚待CIMA進一步明確。
目前業界認為,若私募基金目前沒有聘請審計師,CIMA不會要求其在首次注冊之前(即2020年8月7日前)必須任命一名審計師。若私募基金已聘請審計師團隊(如大中華地區當地的審計所),就是否可由該等原審計團隊負責具體的審計工作、而由其開曼地區的同事出具提交CIMA審計意見的問題,目前尚待進一步確認,建議各私募基金主體后續繼續與其相關顧問進行溝通確認。
另外,就已開展運營的私募基金是否需在2021年向CIMA提交2020年度審計賬目的問題,目前實務認為,私募基金應從在CIMA注冊之后的第一個完整財務年度結束后方需提交年度報告,即在2022年提交其2021年度的審計賬目,目前尚待進一步確認。
問題10:除年度審計外,私募基金還應當滿足哪些合規要求?
回答:關鍵句為“合規運營要求明確化,對管理人和運營者素質要求更高”。
開曼《私募基金法》的規定,除年度審計外,私募基金還應滿足保管記錄、估值、安全托管、現金監管、證券識別方面的合規要求(詳見本文“附件—開曼《私募基金法》主要條款概述”項下合規運營部分)。除此以外,私募基金還應滿足CIMA關于反洗錢合規方面的要求。
其中,就估值、安全托管、現金監管等要求,原則上私募基金應任命有資質的第三方來進行估值、并委任第三方獨立的托管人來保管基金資產或監控基金的現金流。但是考慮到私募基金的特性,開曼《私募基金法》也允許(i) 基金的管理人(manager)或運營者(operator (例如GP、董事),定義詳見下文問題11),或管理人或運營者的關聯方,或者(ii)基金委任的其他行政管理人(administrator),來進行前述合規工作,但是私募基金需要向投資者披露該等潛在的利益沖突問題。考慮到開曼《私募基金法》給予CIMA在適當情況下可要求私募基金提供其所需要的基金信息、否則可向私募基金和其負責主體處以罰款的權力,目前實務建議私募基金最好至少委任一名獨立的行政管理人,以符合相關的合規要求。
另外,私募基金還應滿足CIMA關于反洗錢合規方面的要求,委任反洗錢官員并制備反洗錢手冊。私募基金的反洗錢官員可由基金內部人士擔任,但是該等人士應具備相關的知識和能力,另外也建議私募基金應至少保證其反洗錢合規官員(AML Compliance Officer (“AMLCO”))和洗錢報告官員(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 (“MLRO”))由不同的人士來擔任。
問題11:未滿足開曼《私募基金法》的要求將面臨怎樣的具體后果?
回答:關鍵句為“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運營者將被處以罰款,另外CIMA亦有權起訴私募基金”。
開曼《私募基金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的運營者(operator) (簡稱“運營者”),即單位信托的受托人、有限合伙的GP、公司的董事或者管理人(manager),應負責私募基金符合法律規定的合規要求。
若私募基金未能在開曼《私募基金法》規定的時限之前完成CIMA注冊登記,將被處100,000開曼元(約122,000美元)的罰款,運營者將被處以20,000開曼元(約24,400美元)的罰款;如果CIMA發現私募基金在未完成注冊登記的情況下違規開展業務的,CIMA有權向私募基金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頒發令狀、以其任何合適的方式來保留投資者的資產。
若私募基金后續未能按時提交年度審計賬目,將被處以20,000開曼元的罰款,運營者將被處以20,000開曼元的罰款。
其他私募基金可能被處以罰金的具體情形,詳見本文“附件—開曼《私募基金法》主要條款概述”。
問題12:如何看待此次法律修改對開曼封閉式私募基金設立和運營的影響?
回答:關鍵句“影響存在但還是可控”。
簡而言之,對于在開曼設立封閉式私募基金,開曼《私募基金法》主要新增加了兩項要求:一是私募基金需要進行CIMA注冊登記并接受CIMA監管,二是私募基金每年需要由經CIMA批準的審計師來進行年度審計。開曼封閉式私募基金的設立流程并未因開曼《私募基金法》的頒布而變得更為繁冗復雜,但是相對而言,基金的成本費用還是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其他開曼《私募基金法》規定的合規要求,大部分可以由私募基金以其基金文件或其他形式向投資者進行充分披露的方式來滿足,而不會對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的日常運營方面造成實質上的影響。
注:
[1] 開曼《私募基金法》包括六章和一個附件:(一)第一章是序言,規定了生效時間、術語釋義、適用范圍、合規責任主體等;(二)第二章規定了與私募基金注冊相關的事宜,包括注冊要求、限制使用的基金名稱、注冊年費、變更通知要求等;(三)第三章規定了私募基金的合規運營要求,包括年度審計、年度收益報告、基金記錄存檔、估值、資產托管、現金監管、證券識別等;(四)第四章規定了與私募基金監管和實施相關的事宜,包括主管機關對違規的私募基金可采取的措施等;(五)第五章規定了主管機關的義務和權力;(六)第六章為”其他”雜項條款;(七)附件內容為“非基金安排(Non-fund arrangements)”,列舉了25類不受開曼《私募基金法》規管的非基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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